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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扶持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对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贷款利息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50%予以补助,其中,对于首次获得贷款的申请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70%予以补助。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贴息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获得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六、着力为企业减负
(十七)降低企业生产运营成本。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及软件企业,给予年度电费20%的补助;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展流片验证,包括流片费、光罩制作费、购买IP以及测试验证等费用给予50%补助;对经认定的生物医药企业,给予年度蒸汽费用20%的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
(十八)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相关执法部门严格控制执法检查频次,规范行政执法检查程序,严肃行政执法检查纪律,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减轻企业负担。
(十九)实行产业白名单制度。设立主导产业的企业、项目白名单及优质产品清单,在符合要求条件下,企业不停产、项目不停工。政府投资类项目同等条件下鼓励使用本地优质产品。
七、强化高端人才支持
(二十)引进名校研究生院。鼓励引进国内知名院校,在石家庄市设立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研究生院(研究院),培养专业高端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学校建设及运营方面分别给予支持。
(二十一)实施高端人才奖励。主导产业高端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在60至96万元的,给予相当于其年度工资薪金收入对市及以下财政贡献的1.5倍奖励;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在96万元以上的,给予相当于其年度工资薪金收入对市及以下财政贡献的2倍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两大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各项支持政策需由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督导和考核。
(二十三)成立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各项政策落实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九、有关要求
(二十四)本措施适用于支持石家庄市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根据石家庄市产业发展规划,适时出台其它产业支持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支持措施。
(二十五)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二十六)各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推动本措施落地落实,并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二十七)本措施出台后,尽快制定主导产业发展规划。
(文章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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