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江某从小在一起长大,感情很好。一天晚上在吃饭的时候,李某听说江某说要和他的女朋友开房。李某于是就暗自地记下两人的具体时间、地点。
当晚,李某就在宾馆门口等着,江某和女友果然如期出现,两人进去之后,李某就在两人的隔壁开了间房,伺机等待机会。
五个小时之后,李某装作事态紧急的样子给江某打电话将他骗出了房间。
李某乘机潜入了屋子,正巧江某女友睡着了,李某就趁机和江某的女友发生了关系。
五分钟后,江某回来发现穿裤子的李某,便与其殴打起来,并立即报了警,警察将三人带回了派出所。
如何评价李某的行为?
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
那么可能会有人问,在本案中,李某是偷偷潜入房间,与江某女友发生性关系的,不存在暴力、胁迫等手段。
其实不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那么在本案中,李某趁王某的女友熟睡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就属于利用其他手段使妇女不知反抗的情况。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李某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语:俗话说,朋友之妻不可欺,而李某为了满足一己之私欲,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最后落得个锒铛入狱,失去兄弟的下场,可悲可叹。
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