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丈夫救妻子被砍十刀,妻子却为匪徒煲汤,在医院发生关系

  

  丈夫进门撞见妻子出轨,拿起菜刀准备砍向小三,不料被小三一把夺过菜刀捅了他数十刀,这还没完,丈夫躺进医院后,妻子不但与小三继续发生关系还照顾小三垫付医疗费,最后却说是小三侵犯了自己?

  有些人真的硬生生地把生活过得比电视剧还“精彩”,这么一件奇葩的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

  这对夫妻来自广西,某天回家见到赵某与妻子在家里,见到赵某一手掐着妻子的脖子,妻子见到丈夫回来也大声地喊“救命”,丈夫以为妻子被赵某侵犯,遂跑到厨房拿起菜刀就准备砍向赵某。

  

  哪知道赵某与洪某力量相差悬殊,同时洪某为了保护妻子不受伤害手里的菜刀被赵某夺去。

  接着,赵某就砍了洪某数十刀,洪某被送去医院抢救。

  虽然洪某是保住了性命,但是双手已经基本丧失行动能力,被问起到底发生什么事情时,赵某与洪某的说法却截然不同。

  赵某说自己搬过来的时间只有一个礼拜,但是跟洪某的妻子胡静关系很不错,两人经常一起聊天,有时候洪某不在家会互相串门。

  那天晚上,赵某跟胡静说了些荤段子,胡静没有其他表态还说喜欢赵某,于是赵某就尝试对她进行性侵,看胡静没什么反抗,就发生了关系,也是那天,胡静丈夫回来的早,发现了。

  

  但是胡静却说,自己明确拒绝过赵某,那天晚上是赵某以借盐为由来到家里,然后对自己实施了侵犯,胡静和赵某双方各执一词。

  

  就在洪某住进医院命悬一线时,更迷幻的事情发生了。妻子胡静不但照顾赵某,为他煲汤喂饭,垫付医疗费。

  

  胡静对此的说法是受到了赵某的威胁和恐吓,赵某威胁自己如果不为他垫付医疗费,他要把洪某杀掉,为了平息一切,自己才会又是煲汤做饭又是垫付医疗费,还答应了赵某的一些无理要求。

  

  哪些要求呢?就是赵某要求胡静和自己发生关系,胡静答应了。

  洪某住院期间,胡静和赵某二人在医院顶楼发生了性关系。

  

  就在两个人“快乐”的时候,胡静三岁的孩子为了找妈妈来顶楼找到她,见到孩子来了,二人的“快乐”也终止了,赵某提出要私奔,胡静拒绝后抱着孩子想要下楼。

  赵某不愿意,二人撕扯在一起,这时,胡静的手中的孩子从她手里掉下,从五楼摔到二楼,当场身亡。

  胡静对在顶楼发生关系的说法依然是赵某威胁恐吓,说自己坐牢了就见不到女人了,恳求胡静再发生一次关系,如果不答应就要把洪某杀了。现在无比后悔,因为自己,孩子也没了。

  

  目前,赵某因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胡静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

  看完这个案件,一时间不知道该说什么好了,像是只有电视剧才会有的“狗血”剧情,却真真实实的发生在现实生活中。

  那么,本案涉及到了哪些法律问题呢?一起来看看吧。

  1、赵某到底会不会构成强奸罪?

  首先,赵某在家与胡静发生关系,胡静说赵某侵犯了自己,赵某却说胡静没有反抗,二人各执一词,要判断赵某是否构成强奸罪,不能光看赵某是不是使用了暴力,还要看其手段,是不是让胡静不能反抗,从根本上违背胡静的意愿。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如果当时胡静满足上述任何一个情况,比如不能反抗:洪某进到家里时看到赵某一只手掐着胡静的脖子;或不能反抗:被威胁要杀人等等情况,那么赵某的行为满足强奸罪构成条件之一。

  

  除此之外,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

  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

  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胡静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胡静这种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其次,在顶楼的情况与在家中的情况同样适用。医院隔壁房间就是躺着自己的丈夫,赵某威胁如果不跟他发生关系就要把自己的丈夫杀掉,出于无奈,胡静才答应。

  赵某威胁恐吓与胡静强行发生关系,是构成强奸罪的,不过,具体会怎么判,还要看法官怎么认定。

  2、赵某夺刀砍向洪某不是正当防卫吗?

  先说答案,不是正当防卫。简单来说,正当防卫指的是当有人要伤害你的时候,你为了避免受到伤害,而对想要伤害你的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那么,赵某被洪某拿着砍刀要被砍,赵某夺过菜刀想要保护自己不受伤害,怎么就不构成正当防卫了呢?

  首先,赵某为了不受伤害从洪某手中夺过菜刀,这是正当防卫,但是夺过菜刀以后,他并没有把菜刀扔下,而是顺势拿着菜刀砍向洪某,把洪某砍成了重伤,已经从正当防卫转变为故意伤害了。

  

  有人可能会问,那赵某砍了洪某数十刀,为什么是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未遂?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

  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

  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同样,也不能将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

  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

  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

  在本案中,赵某伤害洪某是因为洪某先拿菜刀想要伤害他,赵某拿菜刀砍人在后,因此可以认定为赵某主观上并不是想要杀人,而是为了制止洪某的行为,故意伤害洪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此,赵某将按照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定罪量刑。

  3、胡静与赵某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认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顾名思义,因为过失导致有人死亡的行为,认定本罪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判断。

  主观上,小孩子的死亡并不是胡静与赵某所希望的,也就是他们不是故意的,在拉扯过程中不小心将孩子摔下楼,客观上小孩子从楼上摔下来后死了。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此,本来幸福美好的家庭因为两个人的不理智破灭了,他们将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不过,现实中当时真正的情况是如何我们不得而知,只能交给警察调查处理后给出结果。

  如果一切都像胡静所说,那只能说明她是一个典型的“烂好人”,不懂得拒绝,这下好了,一失足成千古恨,这下没了丈夫没了孩子,自己也要去坐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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