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有多不太好干?一不小心亏损了也有很有可能被别人告到法院!
在裁判文书网一则6月17日的民事裁定书中,一名私募基金投资者一纸起诉状,将2016年的股票私募类冠军苏思通告到了法院。
一年亏本34%
民事裁定书表明,山东省一位私募基金投资者根据中泰证券在2016年12月买进苏思通管理方法的“瀚海平稳创立一期基金”,基金合同书约定该基金设立平仓线和止损点,各自为0.8块和0.7元,但2017年11月29日,这一投资者赎出以上基金时,其资金投入的本钱200万元只剩余132万余元,换句话说投资者拥有基金商品不上一年亏损率达34%。
特别注意的是,该名投资者称,2017年瀚海管理中心法人代表苏思通向上诉人出示保证书,服务承诺结算额度不够1500000元一部分,一次性赔偿至1500000元,没有理由在2018年9月1日前兑现结束,贷款逾期愿担负一切法律依据。但期满后,苏思通仍未将损害赔偿给投资者。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限被告苏思通于本裁定起效生效日10日内径该院偿还上诉人王春利损害RMB179405.39元。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驳回申诉上诉人王春利对被告中泰证券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子公司、中泰证券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瀚海韬略集团管控管理中心的诉请。
公布材料表明,2016年,苏思通执掌的“瀚海一号”顺利躲避2016年初的A股“融断”,年盈利做到180.92%,变成 当初私募基金“潜力股”,斩获2016年度私募基金冠军。
违背“刚兑”严令禁止要求
该名投资者规定私募基金组织 兑现的个人行为,是不是和管控频繁全面禁止的“刚性兑付”相违反?
天达共和法律事务所金融业精英团队责任人、合作伙伴张璇对第一财经新闻记者表明,基金管理人承担依照基金合同书的约定管理方法基金资产的责任,该责任是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如基金主管未立即依照基金合同书约定的“止损点”和“平仓线”开展实际操作,则将存有违背其管理方法责任的情况,从而理应担负投资者损害。
她表明,管理员义务责任的界限取决于其是不是有依照合同书的约定开展实际操作,而不是是不是达到了股票止损的具体結果。”假如基金主管早已依照基金合同书约定开展了实际操作,但因为该只个股的具体情况事实上无法进行股票止损,例如因股票停牌或股票跌停等缘故而造成 个股无法具体售出,则基金管理人并不对该結果承担补充责任和义务。该等依照基金合同书约定开展股票止损实际操作的分配与管控要求严禁的‘刚性兑付’并不相同。”
那麼,据该投资者所指的私募基金组织 出示的“保证书”是不是合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张璇表明,该“赔偿承诺书”的出示为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服务承诺,当发生约定的亏本情况的时候由基金管理人的法人代表给予赔偿。虽然该“赔偿承诺书”的出示行为主体并不是基金管理人,只是基金管理人的法人代表,但因为苏思通是根据其做为基金管理人法人代表的真实身份而出示,会被评定为基金管理人根据该方法变向向投资者给予最低服务承诺,从而违背了理财新规等管控要求有关严禁向投资者给予最低服务承诺、刚性兑付等严令禁止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