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当天嫖娼,失足女要终止交易,仍强行发生关系,走之前将钱给了,是嫖娼还是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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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狱当天去嫖娼,失足女看到刑满释放证明书后,嫌弃他“晦气”,要终止交易,男子仍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走之前把钱放桌子上才离开,这算嫖娼还是强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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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男子周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出狱当天晚上去嫖娼,在和失足女胡某谈好价格到达房间后,由于失足女无意中看到了周某的刑满释放证明书,随即表示太“晦气”,要取消这次卖淫嫖娼行为,并把钱还给周某,准备开门离去。但周某并不同意,于是在胡某极力反抗的情况下,仍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事后,周某把准备退回来的钱放在桌子上。之后便离开。胡某随即报警,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周某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定周某强奸罪,且是累犯,依法将从重处理,遂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周某不服,提出上诉。

  周某在上诉时提出自己的几个意见:

  1、自已只是嫖娼行为,有监控视频可以证明他并没有强迫胡某进入房间,而且他在发生关系之后,离开前把嫖资也如数放在房间内。

  2、发生关系前,虽然胡某提出过要终止卖淫行为,但他认为这只是对方想“加价”的一种手段,并不影响其卖淫的事实,而且胡某职业就是失足女,故此不应认定为强奸。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合本案案情,虽然失足女胡某开始与周某是意图嫖娼卖淫行为,但当胡某看到周某释放证明书后,已经明确表示要终止交易,并且将嫖资归还于周某,即表示嫖娼卖淫违法行为的终止。在胡某正准备开门离开时,周某以暴力手段将胡某拉回房内,并不顾胡某的极力反抗,仍然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系。

  因此,周某是以奸淫为目的,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观与客观构件,应认定为强奸罪。

  什么叫累犯?

  《刑法》第65条规定:刑满释放之日起,五年内重新犯罪的叫累犯。累犯应从重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有理有据,故维持有期徒刑七年的判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给我们带来什么警示?

  1、周某在经过十年的服刑改造之后,理应知法懂法之人,但出狱当天就做出违法犯罪行为,证明其改造还不够彻底,理应从重处罚。希望“二进宫”的周某能够在下次出狱时,能够树立正确的“三观”,做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2、发生性行为时一定要先尊重女性的意愿,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对方不同意就必须停止,千万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因为只要女方事后追究责任时,很大的概率会被认定为强奸罪,而强奸罪最低消费为三年起步,实在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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